西方必须停止将伊斯兰实践的定义权交给宗教人士
西方决策者不能忽视宗教维度,但也不应把极端主义运动简单归结为宗教
达武德·莫拉迪安(Davood Moradian)是阿富汗战略研究所(Afghan Institute for Strategic Studies)所长。

英国圣公会决定表彰一名巴基斯坦教士在跨宗教对话方面的贡献,但在有证据显示此人曾赞扬基地组织头目奥萨马·本·拉登(Osama bin Laden)后又撤销奖项,这不仅是一次令人尴尬的尽职调查失误。它暴露了西方的一种误解:将宗教权威等同于社会合法性,并等同于对穆斯林的真实代表。
几十年来,西方政府一直以一种狭隘的“极端分子”与“温和派”二元框架来理解伊斯兰社会:两类标签都以宗教为基准。所谓极端分子,是对伊斯兰教作出危险阐释的穆斯林;所谓温和派,则是作出可接受阐释的穆斯林。在这两种情形下,信仰都成了西方理解政治认同、公民动机与社会动力的透镜。
这是严重的分析错误。穆斯林占多数的社会并非宗教上的铁板一块,其中既有伊斯兰主义者、传统主义者、改革派、世俗主义者、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也有民族主义者、自由派、社会主义者、君主派、民主派和支持威权的群体。也有穆斯林把信仰视为私人事务,而非政治纲领。西方政府把教士与宗教组织当作穆斯林社会的对话者,实际上是以牺牲其他群体为代价,直接强化了以信仰为基础的势力。
这一问题的根源既在历史,也在地缘政治。冷战期间,宗教成为对抗“无神论的共产主义”的有用武器,阿富汗是影响最深远的例子。美国及其盟友支持对抗苏联占领的阿富汗圣战者武装,帮助建立起一套伊斯兰主义动员的基础设施,其后果延续到冷战之后。当时的战略逻辑可以理解,但长期代价并未被预见。美国将宗教视为地缘政治工具,而非复杂社会的一个维度。
这种习惯在当代外交中依然延续。《亚伯拉罕协议》本质上是围绕国家利益、安全、主权与经济合作达成的协议,但其对外呈现很大程度上被裹上了“亚伯拉罕式”和解与跨宗教和谐的语言外衣。美国国务院对《亚伯拉罕协议》的描述正体现了这种神学化框架。这类措辞本身无可厚非,但当宗教成为中东治国方略的语汇时,政治、公民与经济身份便会消失在本质化的宗教标签之后。
在西方政策曾参与塑造新政治秩序的地区,其后果最令人不安。2001年后的阿富汗成为“伊斯兰共和国”,而萨达姆之后的伊拉克宪法宣布伊斯兰教为国教,并规定其为立法的基本渊源。阿富汗的宪法框架和伊拉克宪法表明,宗教法理如何嵌入国家治理。西方决策者不愿挑战这些安排,担心被指责为反伊斯兰。结果形成一个悖论:在试图展示对伊斯兰教的尊重时,西方政府反而为那些限制其所声称支持之多元主义的政治结构赋予了合法性。
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西方社会内部。关于穆斯林融入的讨论,往往围绕对宗教身份的照顾安排——宗教学校、清真食品供应或沙里亚委员会(sharia councils)——而不是围绕公民身份、平等以及参与共同政治共同体展开。英国在沙里亚委员会问题上的经验凸显了这种张力:自愿性的宗教仲裁可以存在于自由的法律体系之内,但宗教权威不能凌驾于国家所保障的普遍权利之上,英国在沙里亚委员会问题上的立场正强调了这一点。
其后果是,那些不符合偏好中的宗教模板的穆斯林被系统性边缘化:改革者、世俗主义者、无神论者、前穆斯林、异见者、女权主义者以及政治伊斯兰的批评者。伦敦和其他西方首都认为他们的声音代表性较弱,因为他们挑战了“伊斯兰教应在公共生活中占据特权地位”这一假设。
这不仅是思想层面的问题,它还削弱了打击伊斯兰主义极端主义的努力。极端主义运动不应被简化为宗教问题;政治暴力源于意识形态、神学、政治怨怼、威权统治与社会条件的交互作用。但宗教维度同样不应被粉饰或忽视。一项害怕审视宗教观念的政策,无法挑战那些借助这些观念为政治暴力提供正当性的运动。
答案不是减少宗教自由,而是实现宗教自由的平等。穆斯林必须能够在不受胁迫的情况下实践其信仰;但他们也必须同样自由地重新阐释伊斯兰教、拒绝它、讽刺它、脱离它,或将其视为私人事务。非穆斯林也必须享有同样的自由。宗教信仰理应受到保护,免遭胁迫;宗教观念则不应享有免于批评的豁免权。西方政策应当放弃寻找“温和穆斯林”,转而培育多元社会,让公民自行自由决定宗教在其生活中应扮演何种角色。